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
第一步:夫妻双方各自到所在工作单位(没有单位的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)开具婚育情况证明。一方户口为外省、市的,须持户籍地乡(镇、街)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。
第二步:准备必要的要件
1、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书一份;
2、结婚证及复印件;
3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;
4、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(含生育的子女);
5、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(包括:离婚证明及复印件,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表及复印件,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,死亡证明等);
6、医学妊娠诊断证明;
7、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《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》。未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证明。
第三步:申请人携带上述证明和要件分别到户口所在地的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五份),或由沈阳人口网下载并填写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后,分别送户口所在地的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。 第四步:由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完成下步审批的传递及回复工作。 |